從執行判決實踐的角度來看,內蒙古資產評估公司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對資產評估報告的異議主張可分為程序性異議和實體性異議。程序性異議主張評估機構在程序評估過程中對評估程序提出的異議。根據《人民法院民事執行拍賣、出售財產規定》第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或者其他利者其他利害關系人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格或者嚴重違反評估程序的,有權在收到評估報告后10天提出執行異議。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異議審查時,應當審查評估機構、評估人員是否具備評估資格,評估行為實施過程中是否違反了法律程序。
對于實體異議,內蒙古資產評估公司地址建議直接關系當事人實體權益的事項,如評估報告的計算方法、計算依據、評估結論等。
2018年人民法院頒布的《財產處置條例》也區分了當事人是否對評估報告的程序性或實體性異議,并規定了具體的審查事項和方法。其中,第二十二條明確財產基本信息錯誤,超出財產范圍或者遺漏財產的,評估機構或者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格,評估程序嚴重違法的,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執行異議程序。上述情形可以歸因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評估報告的程序性內容的異議。根據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對評估報告的參考標準、計算方法和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后5天內提出書面異議,法院將異議提交評估機構書面解釋。評估機構未作出解釋或者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解釋仍有異議的,法院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有關行業協會組織技術評估,內蒙古資產評估公司根據技術評估發布的結論確定評估結果或者責令原評估機構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