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估價是由房地產估價機構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提供的一項專業服務,內蒙古房地產評估報告是其終的“產品”,是估價機構履行估價委托合同、給予委托人關于估價對象價值及相關問題的正式答復,是關于估價對象價值及相關問題的專業意見,是記述估價過程、反映估價成果的文件。
對于估價報告的使用者,可能更多地是只關注估價結果,或因認識不足等而忽視了估價報告的使用限制及使用期限的重要性。
房地產估價報告的使用期限
房地產估價報告作為一種服務產品,也跟其他商品一樣具有“保質期”,內蒙古房地產評估報告使用期限可視為其保質期。估價報告使用期限,《房地產估價基本術語標準》中定義為:自估價報告出具之日起計算,使用估價報告不得超過的時間。《房地產估價規范》(GB/T50291-2015)規定,估價報告使用期限不宜超過一年。
《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中規定,“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從估價報告出具之日起計,不得超過一年;房地產估價師預計估價對象的市場價格將有較大變化的,應當縮短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
估價目的不同,估價時點、價值類型以及內蒙古房地產評估行業依據等都有可能不同。因此,估價報告使用期限的長短,應根據估價目的和預計估價對象的市場價格變化程度來確定,原則上不超過一年。估價報告使用期限的表述形式一般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或者:自××年××月××日起計算××年(××個月、××日)。使用期限是估價報告中一項不可或缺的重要條款,估價報告具有時效性,報告使用者在使用估價報告時應充分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