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的前提是要取得證監會核準,核準后一定會安排上市。因此呼和浩特評估要具備發行條件就必須具備上市條件。根據上市規則,申請股票在上交所主板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應符合下列條件:(1)股票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已公開發行;(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4)公司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5)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申請在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需符合下列條件:
(1) 股票已公開發行;
(2) 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3) 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呼和浩特評估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4) 公司股東人數不少于200人;
(5)公司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此外,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監管部也通過一些規范性文件對涉及發行條件的相關問題進行解釋與說明,例如《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的理解和適用)、呼和浩特評估《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3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發行人近3年內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適用意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