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礦業權抵押評估風險的原因:評估風險是指由于評估價值區間與客觀價值的偏離,內蒙古房地產評估以及評估主體行為的失誤(非舞弊或違法行為)產生危害評估報告使用者利益及評估者承擔相應責任的可能性。風險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1、抵押行為當事人:抵押行為當事人為了自身的利益或者為了達到某些目的,授意評估機構按照他們的要求出具不實的報告,或者提供虛假資料,誤導評估人員,以獲得能夠滿足其目的的評估報告。
2、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
評估工作很大程度上依靠評估人員的主觀判斷,如果評估人員業務能力有限,選用評估方法不當,選取參數不合理,得出的評估結果就會失真,評估報告的敘述不完善或不完整也會在將來帶來麻煩;有些評估機構看重眼前利益,內蒙古房地產評估哪家好不執行評估規范和要求,無原則的滿足當事人的不合理要求,出具不實報告。
3、礦業權評估理論技術不完善
我國礦業權評估起步較晚,目前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評估理論體系,評估準則還在陸續制訂,礦業權價值的內涵尚在論證當中,還沒有一個科學的定義,評估中需運用的一些指標參數如何取值還在研討中,抵押評估具體用哪種價值類型,評估界還是眾說紛紜,有的主張市場價值、有的主張清算價值,而歐洲評估界則提倡運用抵押貸款價值類型,即對抵押品評估,內蒙古房地產評估側重對抵押品價值下限的估計而非當時的市場價值。作為指導評估工作的評估理論研究的滯后不可避免地會帶來評估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