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不健全:在對礦業權抵押的問題上,現行法律法規還不健全,甚至互相矛盾,呼和浩特評估這些也增加了抵押評估的風險。目前,我國礦業權抵押實行的是備案制,《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礦業權設定抵押時,礦業權人應持抵押合同和礦業權許可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礦業權抵押解除后20日內,礦業權人應書面告知原發證機關?!倍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而礦業權抵押,又不屬擔保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依照《擔保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新的《物權法》關于抵押的規定,未涉及礦業權抵押何時生效。在礦業權抵押生效的問題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不明確,而且在實際工作中,呼和浩特評估價格礦業權抵押備案并非強制性的,如果存在礦業權重復抵押的情況,評估機構將很難作出判斷。
新的《物權法》第190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而《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50條規定:“已出租的采礦權不得出售、合資、合作、上市和設定抵押”。對已出租的采礦權是否可以抵押,國家法律和部門規章相互矛盾。
對采礦權的抵押,各地區也有不同的規定,有的地區可以用采礦權單獨抵押,呼和浩特評估而有的地區采礦權不能單獨抵押,如《福建省礦產資源條例》規定:“采礦權抵押時,其礦區范圍內的采礦設施隨之抵押?!?/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