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委托階段:認真調查待評估對象是否滿足抵押條件。呼和浩特評估資產評估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其抵押評估價值應該為零,因此,在承接業務時首先要調查待評估的礦業權其產權是否明晰,是否有爭議,是否屬于再次抵押,如果屬于再次抵押,能否滿足再抵押的條件;其次,根據《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規定:“礦業權的出租、抵押,按照礦業權轉讓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管理”、“已出租的采礦權不得出售、合資、合作、上市和設定抵押”,因此還需調查其是否符合轉讓條件,是否出租,如果屬于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評估機構就不應接受該項評估業務。
評估準備階段:在調查、收集資料時,需查驗采礦許可證原件,核對采礦許可證上的采礦權人和礦山名稱同抵押人和抵押礦山名稱是否相符,核實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對委托人提供的地質資料和設計資料、開發利用方案、評審資料等,需核對其原件,呼和浩特評估公司所提供的資料需有編制單位蓋章和相關編制人員的簽字,并附有編制單位的資質證書。
評估實施階段:嚴格按照評估程序實施評估,在評估計算過程中,根據評估對象的實際情況認真選擇合適的評估方法,對委托方提供的經濟技術參數、生產統計資料、財務資料進行甄別和比較分析,剔除虛假參數,調整不合理的參數,不要高估收入或低估成本費用,避免高估資產價值,給抵押權人帶來風險,也不能故意壓低資產價值,損害抵押人的利益。
出具評估報告階段:在編制評估報告時按照規范撰寫,呼和浩特評估并充分披露有可能影響到評估結果和報告使用的所有信息,如:評估假設、評估基準日后調整事項、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等,避免因評估報告不詳實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