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A股發行條件由三個層次組成:一個層次是法律。內蒙古房地產評估《證券法》第13條第1款規定了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的四個條件,包括:(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三)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IPO屬于公司公開發行新股,需滿足上述三個條件及《證券法》授權給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個層次是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規章。
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法》的上述授權性規定頒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簡稱《首發辦法》)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簡稱《創業板首發辦法》),對“其他條件”進行了明確。在主板、中小板上市的企業須滿足《首發辦法》的相關規定;在創業板上市的企業須滿足《創業板首發辦法》的相關規定。
《首發辦法》與《創業板首發辦法》均有專節規定“發行條件”。除該節的規定之外,散見于這兩個文件其余部分的規定也有可能在實質上體現為發行條件。例如,《創業板首發辦法》與《首發辦法》不同,沒有在“發行條件”中規定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況,但在第六條要求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對發行人是否具備持續盈利能力作出專業判斷,在第三十三條要求披露保薦人對發行人是否具備持續盈利能力的核查結論意見。內蒙古房地產評估哪家好這在實質上也是發行條件的體現。
此外,中國證監會2015年開始強調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審核工作要求,將部分原來在《首發辦法》和《創業板首發辦法》中規定的發行條件改為披露性要求,體現在招股書準則中,即《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2015年修訂)》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8號——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2015年修訂)。這些要求主要是“獨立性”要求與對“募集資金投向”的要求。
盡管名義上是披露要求,但由于《首發辦法》和《創業板首發辦法》均明確規定“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已達到發行監管對公司獨立性的基本要求”,兩個《招股說明書準則》也明確要求“發行人應披露已達到發行監管對公司獨立性的下列基本要求”,所以在實質上其仍然構成發行條件。
第三個層次是交易所的上市條件,體現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中,內蒙古房地產評估分別適用申請在上交所主板、深交所中小企業板、深交所創業板上市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