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進行科學的評估,自然要先有一套科學的評估標準。在政府項目呼和浩特評估過程中,評估標準主要來自于政府部門發布的評估體系操作手冊,里面包含一套完整的評估體系,涉及評估項目、內容、標準、方法等大項。
評估體系一般采取百分制的計分方式,并根據評估對象的行政等級(市-鎮-村)在具體指標內容和分值上設置一定的差異。
而評估項目一般分為三級或四級指標,同時,為保證主觀評價與客觀評價的結合,評估過程要求采用查閱資料、實地考察、訪談交流、查閱活動臺賬等綜合方法。
不管是評估指標體系的設計還是評估方法的設定,看上去都具有較高的科學性。但是,這不意味著評估對象、評估過程、評估結果與評估報告也同樣具有科學性。
理論上,按照評估方法及評估要求,呼和浩特評估對象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實際操作上能達到嗎?
當智庫獲得市級評估項目后,評估人員要根據鎮街及村居數量選擇對應的評估對象,而評估對象的選擇會受到兩方面因素的影響:政府相關部門的要求,以及智庫的人力成本。
一方面,整體而言,評估對象更偏向于選擇實踐成效相對更好的試點,而不是按照差異化的科學分類原則相對均衡選擇。這里很大的考量就是市政府有督導的需求。上級政府要到試點現場調研與檢查,而市政府要提前進行督導,查漏補缺,避免在上級調研與檢查時出紕漏。
另一方面,評估對象數量不多,一個鎮街一般選擇1—3個,且默認呼和浩特評估機構的對象之間不能相隔太遠。這里主要是為了政府相關人員和智庫人員的評估方便。如果數量太多或分布過散,必然會增加人員和時間的投入。因此,雙方就形成了一定的默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