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房地產評估價值應當客觀、真實。
估價應當能夠滿足房屋產權人(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其取價依據應當根據基本的事實和法律、法規依據,嚴禁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物權。
評估機構不得與征收人沆瀣一氣,違反《房地產估價規范》中關于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原則的要求,在評估范圍及評估價值上暗箱操作。
評估價值必須要滿足“對各方估價利害關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價值或價格”的目的。不能將評估活動作為征收人單方作出補償決定、啟動司法強拆的非法手段。
初步評估結果應當進行公示。
評估活動應當嚴格遵循初步評估公示的原則,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內蒙古房地產評估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如果存在錯誤,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及時修正。
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均應當由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兩名以上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并加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
提示您,如您遇到對涉案評估報告不服,應當在10日內,內蒙古房地產評估公司組織評估復核申請,及時提交評估機構復核。
如復核申請不被采納,在收到復核結果后,應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向專家委員會及時提出鑒定申請。如不能提出復核與鑒定申請,會對后續的補償決定訴訟帶來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