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隨著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的日新月異。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數量也有所增加。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作出,更是關系到被征收人的合法補償利益。因此在該類案件中,內蒙古房地產評估房屋價值的評估,是征收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環節。近期,在被征收人看到一份國有土地房屋評估報告時,應當注意其中的哪幾個問題呢?
具體而言,被征收人對評估機構和評估報告的產生及內容需要特別注意以下幾個問題:評估機構的選任是否合法,被征收人對評估機構產生是否知情。
根據相關規定,涉案評估機構的選定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一般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在市房屋征收信息平臺發布評估機構報名公告。報名起止時間應當滿足一定的期限。實踐中,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內蒙古房地產評估公司參與報名的評估機構如果少于3家時,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邀請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參與報名。公示時間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
另外,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在報名結果公示作出5個工作日內,組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公示的評估機構名單中協商選定評估機構。參與協商選定評估機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數量應超過征收總戶數的三分之二,得票率很高且超過參與協商被征收人數50%以上的評估機構視為選定有效。
協商選定不成的,內蒙古房地產評估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在得票率高的前三名評估機構中采取抽簽、搖號等方式隨機選定,選定過程應公開、全程錄像,公證機構現場公證,并由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宣布選定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