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呼和浩特評估時點如何計算?
一般情況下是以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決定公告之日作為評估時點,但是前提是應當盡快與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在無法達成協議時,就要依法及時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這樣的情況下以征收決定公告日作為評估時點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但是征收工作并不是一天兩天就能完成的,在征收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各種各樣的意外,因此,對于征收評估的時點就應當結合《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中有關“公平補償”的原則進行具體分析,而不能單一的認為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就是評估時點。那么什么情況下不能以征收決定公告日作為評估時點?
根據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的《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第二十六條規定,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從估價報告出具之日起計,不得超過一年;房地產估價師預計估價對象的市場價格將有較大變化的,應當縮短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也就是說,從出具評估報告之日起,應當在一年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或者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如果無正當理由且不可歸責于被征收人原因的情況下就不能以征收決定公告日作為呼和浩特評估時點。如果是征收部門的原因導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時點明顯遲延,而在這期間房地產市場價格發生劇烈波動,按照之前的時點進行補償會導致被征收人利益受損的情況下,也不能以征收決定公告日作為評估時點。
被征收人對于評估結果不滿意怎么辦?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規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如果對復核結果有異議,自收到復核結果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呼和浩特評估機構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被征收人只有積極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積極參與到征收的各個階段中,才能在一定程度上監督和制約征收方,才能離合理補償更進一步。但是現實情況往往是復雜多樣的,如果您不知道該怎么辦,一定要及時咨詢專業征地拆遷律師,辦案經驗豐富的律師團隊可以幫您制定合適的維權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