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已明確規定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許可由住房建設部門負責,但是,財政部確實也已發布文件規定內蒙古資產評估公司機構可以對房地產進行評估。資產評估機構究竟能否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目前確系模糊問題或存在部門沖突,有待于政府部門再行發文予以解決,人民法院不宜對資產評估機構能否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進行審查認定。換言之,人民法院在對執行財產進行評估時,應當委托專門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但是,對于已經委托資產評估機構作出的房地產評估報告,人民法院不宜認定為無效。
內蒙古資產評估公司機構能否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在評估行業內長期存在爭議。目前,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對此問題并不明確:一方面,根據2004年7月1日施行的《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原建設部及現住房與城鄉建設部也已頒布《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房地產估價基本術語標準》等多個關于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房地產評估人員資格的部門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應當由住房建設部門頒發授予。另一方面,按照財政部2006年11月15日作出的《關于解釋<資產評估機構審批管理辦法>有關條款的意見》(財辦企[2006]132號),房屋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的評估,屬于資產評估機構能夠從事的業務范圍;由財政部指導、監督的內蒙古資產評估公司,也已針對房地產評估專門制定了《資產評估準則——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