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的房子在征收時沒有進行評估,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有的雖然進行了評估,內蒙古房地產評估但是根本不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評估。今天,來跟大家聊一聊評估的法定程序。1、發布房屋征收評估項目。在房屋征收公告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發布房屋征收評估項目。2、評估機構報名。征收評估項目公布后,評估機構報名,待征收部門審核后,在征收范圍內公布。3、確定評估機構。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4、簽訂委托合同。確定評估機構后,房屋征收部門和評估機構簽訂委托合同。
5、向評估機構提供調查結果。簽訂委托合同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受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征收范圍內房屋情況,包括已經登記的房屋情況和未經登記建筑的認定、處理結果情況。
6、現場勘查。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并妥善保管。
7、評估。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后,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8、提供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解釋。內蒙古房地產評估公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或者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9、提供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10、復核評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11、申請專家委員會鑒定。內蒙古房地產評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