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工商總局令2014年第64號)、《商務部關于涉及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出資的暫行規定》(商務部令2012年第8號)以及《商務部關于改進外資審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規定,發起人以股權出資應注意以下問題:呼和浩特評估根據《公司法》《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工商總局令2014年第64號)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以無形資產出資時應注意以下問題:(1)公司擬在中小企業板上市的,需滿足“很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后)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的規定。
(2)無形資產出資必須進行資產評估作價,較好由具有專門從業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和驗資。
(3)無形資產出資形式有一定限制,即無形資產必須符合可以用貨幣估價和可以依法轉讓的要求,股東不得以知名度、自然人姓名、勞務、信用、商譽、思想、特許經營權(包括業務資質,呼和浩特評估價格如不可轉讓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等作價出資。
(4)涉及以技術出資的,發起人應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該技術,確保公司在使用該技術上不存在障礙。
(5)涉及以專利權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出資的,應注意其剩余保護年限、是否許可第三人使用及其對公司經營的影響。
(6)用以出資的無形資產的權屬應該無爭議,如以專利、商標、設計、技術成果等出資,必須明確其權屬,特別是要說明是否屬于職務成果,權屬是否清晰。
(7)用于出資的無形資產,呼和浩特評估如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等,需是對公司經營起到重要作用,能產生一定收益的無形資產,其評估作價應持謹慎性原則,不得低估或高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