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報告是作出補償決定的重要依據,但在實踐中,評估單位作出評估報告后,內蒙古房地產評估行政機關不作出補償決定的情況非常普遍,導致多年前評估報告作出補償決定的問題。這樣的補償決定合理合法嗎?法律法規對評估報告應當在多長時間內作出補償決定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房地產抵押評估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評估報告的應用有效期不得超過一年。也就是說,評估報告一般在一年內有效,如果超過一年,其效力就會有問題。根據有效性問題的評估報告作出補償決定,顯然補償決定也存在問題。
此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征收房屋應當給予業主公平補償。房地產價格波動較大。根據多年前的評估報告,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顯然是不公平的,違反了公平補償的原則。
因此,從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公平補償的角度出發,評估報告出具后應盡快作出補償決定,很遲不得超過一年。
明確估價基本事項
(1)內蒙古房地產評估公司明確估價對象的物理狀況,如土地、地籍范圍、地籍號、位置、用途、面積、形狀等;房屋、位置(門牌號)、結構、層數、面積、使用等。
(2)明確估價對象的權利狀態,如完全產權、設置某些其他權利的不完全產權、房屋部分墻的所有權等。
(3)明確評估對象的范圍,如簡單評估土地價值、房屋價值、房屋某一部分等。
(4)明確估價目的,由于同一房地產的估價目的不同,估價結果往往不同。因此,有必要明確委托估價人要求估價的目的,以區分不同性質的估價。
(5)明確估價時間點,房地產估價結果是指房地產在特定時間點的價格。因此,必須明確估價時間點,如果估價時間點不確定,房地產估價毫無意義。
(6)明確估價報告的交付日期。內蒙古房地產評估估價報告的交付日期一般由委托估價方或委托估價方與受理估價方協商確定。估價報告的一般運行日期為7-15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