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中有哪些評估?征收中的評估包括兩類:一是征收實施前,內蒙古房地產評估征收部門委托評估機構進行初步調查,對被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整體評估,對被征收補償資金總額進行概算;二是選定的評估機構對委托范圍內的被征收房屋進行整體評估,對被征收人的房屋進行家庭評估。需要注意的是,這兩種評估不能相互替代。征收前的預評估機構一般沒有被征收人選擇,評估時間是在房屋征收決定之前,沒有被征收人選擇。實踐中,有些地方用征收決定前的評估代替家庭評估是違法的。
二、如何選擇房地產評估機構
選擇正確的評估機構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那么被征收人應該如何選擇房地產評估機構呢?有以下建議。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內蒙古房地產評估公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擇;協商不成的,由大多數決定、隨機選擇等方式確定。因此,房地產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選擇。被征收人在征收過程中沒有機會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違反法律規定。
三、房地產評估應遵循哪些原則?
了解房地產評估應遵循的原則,有助于被征收人抽象衡量房地產評估的合理性。房地產評估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合法性,即房地產評估應以房地產的合法使用和處置為基礎;二是高、佳使用原則。簡單地說,就是估計被征用房屋的佳用途價值;第三,替代原則。評估結果不能明顯偏離同等條件下類似房地產的正常價格。這里的同等條件包括位置、用途等因素;四是評估時間原則,內蒙古房地產評估即評估影視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