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搞清楚房地產評估增值部分是否征收房地產稅,首先內蒙古房地產評估要搞清楚房地產稅的基礎是什么?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三條,房地產稅按房地產原值減去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免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房地產原值無依據的,由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類似房地產核定。房地產租賃的,以房地產租金收入為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一條,按房地產原值計稅的房地產,無論是否記錄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賬戶中,按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地產稅。房屋原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納稅人未按照國家會計制度計算記錄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調整或者重新評估。
那么國家會計制度是如何規定的呢?
《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制度的通知》(會計[2000]25號)規定,內蒙古房地產評估電話企業資產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另有規定外,企業不得調整其賬面價值。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企業在計量會計要素時,一般應采用歷史成本。如果采用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和公允價值計量,應確保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實現和可靠計量。
從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結論,房地產評估增值部分是否征收房地產稅,關鍵在于房地產評估后企業是否應進行會計調整,重新確認房地產價值。房地產價值應當重新確認的,按照調整后原價減去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房地產稅。內蒙古房地產評估房地產價值不應重新確認的,按照歷史成本(未調整房地產原值)減去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房地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