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增值和企業所得稅。內蒙古資產評估公司企業常見的資產評估增值主要分為以下四種情況:資產未轉移,僅為特殊需要的評估增值;國有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的資產評估增值;國有企業重組資產評估增值;私營企業重組資產評估增值。企業所得稅的四種情況如下:首先,資產沒有轉移,只是為了評估增值的特殊需要。例如,由于融資的需要,對企業持有的土地和房地產進行評估。如果這部分評估增值不進行會計處理,只向金融機構提供評估報告,自然沒有問題,也不涉及任何稅收風險。
如需會計處理,通常的做法是:借記“無形資產”或“固定資產”,貸記“資本公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企業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期待攤費.投資資產.庫存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資產時的實際支出。企業持有各種資產期間的資產增值或減值,除國務院財政外.稅務機關規定,除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資產的計稅基礎。顯然,企業沒有實際收入,資產沒有實際交易,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但這可能導致會計折舊調整和稅法折舊扣除,所得稅稅前扣除仍只能承認歷史成本,內蒙古資產評估公司電話增值部分不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也不得稅前扣除。
二是國有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的資產評估增值。國有企業重組上市通常有以下模式:1。國有企業評估增值資產,投資設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2。國有企業評估增值資產,注入上市股份有限公司;3。國有企業依法變更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上市資產評估增值企業所得稅處理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5)規定: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重組上市資產評估增值可按以下規定處理:國有企業重組上市資產評估增值,應繳納企業所得稅不能收入倉庫,作為國家投資直接增加企業國有資本(含資本公積,下同),但現金等非股權對價部分,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國有企業在重組上市過程中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但不直接增加資本。確認的增值資產可以按照評估價值入賬,內蒙古資產評估公司按照有關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