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評估機構的確定規則:一般情況下,評估機構由拆遷方和拆遷戶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內蒙古資產評估公司可以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四條的規定,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各地區也可以出臺一些具體措施。需要注意的是,評估機構選擇的全過程必須由拆遷戶參與。拆遷戶未到場的,拆遷戶自行確定評估機構,即使通過公開抽簽確定,也存在程序缺陷,拆遷戶可以質疑。
2評估機構資質
評估前,拆遷戶必須了解所選評估機構是否依法設立,評估事項是否具備評估資格,評估人員是否具有評估證書。否則,拆遷戶可以推翻評估結論,然后推翻拆遷方的補償決定。
3評估程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嚴格規定了房屋評估程序。內蒙古資產評估公司地址一般程序分為以下步驟:選擇評估機構→房屋征收部委托評估機構→房屋征收部門調查明確評估對象→在征收范圍內向評估機構提供房屋情況→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調查→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申請審查評估。
在此過程中,拆遷戶要注意兩點:
首先,評估依據是否合理,即是否能反映被評估對象的真實面貌。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發現一些評估機構不會進行實地調查,只依靠長期登記文件,評估結論,在這種情況下,拆遷戶可以質疑其合理性,法院也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二是評估報告是否規范,內蒙古資產評估公司評估情況是否客觀說明,評估師是否有兩名以上簽字,并加蓋評估機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