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程序。第八條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開展資產評估業務,履行以下基本程序:呼和浩特評估明確基本業務事項,訂立業務委托合同,編制資產評估計劃,進行現場評估調查,收集整理評估資料,形成評估結論,編制評估報告,整理收集評估檔案。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不得隨意資產評估基本程序。第九條以下資產評估業務基本事項,在資產評估機構受理資產評估業務前,應當明確:
(一)資產評估報告除委托人、產權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用戶;
(二)評估目的;
(三)評估對象和范圍;
(四)價值類型;
(五)評估基準日;
(六)使用范圍的資產評估報告;
(七)提交資產評估報告的期限和方式;
(八)評估服務費和支付方式;
(九)委托人、其他有關各方需要明確的重要事項,呼和浩特評估公司如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的工作配合和協助。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對專業能力、獨立性和經營風險進行的分析和評估。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符合專業能力、獨立性和經營風險控制要求,否則不予受理。
第十條在缺乏特定專業知識和經驗的情況下,資產評估機構應當采取救措施,包括利用專家工作等。
第十一條資產評估機構應當依法與委托人訂立資產評估委托合同,同意資產評估機構和委托人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糾紛的解決。
第十二條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根據資產評估業務的具體情況編制資產評估方案,包括資產評估業務實施的主要過程、時間表、人員安排等。
第十三條實施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對評估對象進行現場調查,呼和浩特評估獲取資產評估業務所需的信息,了解評估對象的現狀,注意評估對象的法律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