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和資產評估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有資產交易過程中不可或缺的準備工作。內蒙古資產評估公司本文主要介紹了審計和資產評估的基本要求。(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以下簡稱《企業國有資產法》)的規定,企業重組應當對資產進行準確界定和驗證,客觀、資產評估,準確界定和驗證資產,客觀公正地確定資產價值。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并、分離、重組、轉讓主要財產、非貨幣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等資產評估情形的,應當按照有關資產的規定進行評估。
(二)《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令第32號)的規定,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事項獲得批準后,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轉讓標的企業進行審計。參與股權轉讓的,不得單獨進行專項審計,內蒙古資產評估公司電話轉讓方應取得轉讓標的企業的新年度審計報告。
轉讓方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轉讓標的進行資產評估,產權轉讓價格應當根據批準或者備案的評估結果確定。
在完成決策審批程序后,增資企業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和資產評估。
(三)《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
根據《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4號),中央企業應對重大投資項目進行專項審計,審計重點包括重大投資項目決策、投資方向、資金使用、投資收益、投資風險管理等。
中央企業應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選擇和確定投資項目,做好項目融資、投資、管理和退出全過程的研究和論證,根據國資委確認的主營業務、非主營業務投資比例和新興產業投資方向。對于新的投資項目,應在技術、市場、金融和法律等方面進行深入的可行性研究和論證,內蒙古資產評估公司其中股權投資項目應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并按要求履行資產評估或估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