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破產企業房地產破產涉及相關知識:破產是指債務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內蒙古房地產評估由法院執行全部財產,公平償還全體債權人,或在法院監督下,由債務人和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整改、恢復企業、償還債務,避免破產清算的法律制度。法院根據宣布債務人破產的法律標準,稱為破產邊界,在國外一般稱為破產原因。從破產的概念可以看出,破產邊界的本質是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不能償還的法律重點是債務關系能否正常維持,其重點包括:(1)債務人明顯喪失償還能力,即不能以財產、信用或能力等方式償還債務;(2)不能償還的是償還期限屆滿,債權人提出償還要求的,無爭議或確定名稱(指有效判決、裁決確認),不能在可預見的長期償還債務;(3)不能償還債務。
1.2企業破產清算程序。
企業依法宣布破產后,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公司。內蒙古房地產評估公司具體程序如下:宣布破產-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處理善后事宜-編制破產財產分配計劃-償還債務-報告清算工作-提交破產程序-追究破產責任-注銷登記-追回非法處置財產。
在我國破產案件中,破產人財產的清算和分配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進行的,而是由破產管理人,即清算組負責。善后事項是指接管破產企業后,清算組應當保管、清理、估價、出售、分配破產企業財產,決定是否履行未完成的合同,內蒙古房地產評估交付屬于他人的財產,收回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