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抵押評估存在風險,風險主要來自抵押當事人。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內蒙古房地產評估理論技術不完善。法律法規不完善。一旦礦業權本身的特殊性和評估風險對社會的各個方面產生影響,就必須做好風險評估的預防工作,提高評估人員的能力,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在執業過程中特別遵循謹慎原則,盡快完善評估標準體系。礦業權抵押是指礦業權人在不轉讓占有的情況下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行為。根據《礦業權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五十六條,債權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價值的,抵押人應當委托評估機構對抵押品進行評估。
礦業權抵押評估是為抵押當事人(債權人和債務人)提供礦業權價值咨詢服務。由于礦業權抵押評估報告用于礦業權人的融資。融資活動中的風險不言而喻。
1.礦業權抵押評估風險的原因。
評估風險是指評估報告用戶利益的可能性,評估價值范圍與客觀價值的偏差,以及評估主體行為的錯誤(非欺詐或非法行為),以及評估者承擔相應責任的可能性。風險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
1.抵押當事人。
抵押當事人授意評估機構根據其要求出具虛假報告,或者提供虛假信息,誤導評估人員,內蒙古房地產評估電話以獲得能夠滿足其目的的評估報告。
2.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
評價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評價人員的主觀判斷。如果評價人員的業務能力有限,評價方法選擇不當,評價結果扭曲,評價報告敘述不完善或不完整也會給未來帶來麻煩;部分評價機構重視直接利益,不執行評價規范和要求,無原則滿足不合理要求,出具虛假報告。
3.礦業權評估理論技術不完善。
我國礦業權評價起步較晚,尚未形成完整的評價理論體系,評價標準仍在制定中,礦業權價值的內涵仍在論證中,沒有科學定義,評價需要使用一些指標參數如何價值仍在討論中,具體價值類型的抵押評價,評價行業或不同,有些提倡市場價值。一些人提倡清算價值,而歐洲評估行業提倡使用抵押貸款的價值類型,即對抵押品的評估,計抵押品價值的下限,而不是當時的市場價值。評價理論研究作為指導評價工作的滯后,不可避免地會帶來評價風險。
4.法律法規不完善。
在礦業權抵押問題上,現行法律法規不完善,內蒙古房地產評估甚至相互矛盾,這也增加了抵押評估的風險。